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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潜规则”抗辩
2008年2月,天一证券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起诉书称,2000年至2006年7月间,宁波证券、天一证券以《国债委托管理协议》、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》、《股票质押借款协议》、《证券投资合作协议书》等多种形式,与省内外众多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,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及三方监管业务。
通过上述形式,天一证券与省内外573名个人和73家机构共签订合同1056份,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.1516亿元。其中,通过委托理财吸收资金30.6767亿元,通过三方监管吸收7.4749亿元。
检方认定:天一证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采取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38亿余元,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。
8月26日,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对顾志斌等5名涉案高管提起公诉。公诉书显示,沈国军、阮宝华、竺勇等26名证人为此案提供了证言。
记者经多方查阅,阮宝华系天一证券研究所前负责人、竺勇系天一证券证券部经理。
据2007年9月13日由银泰控股的S科学城(行情 论坛 资讯)收购报告书(000975)公告称,“中国银泰在实质上与天一证券已无关联”。
值得关注的是,上述5被告表示不服公诉。他们辩称,“保本付息”模式是证券业的一种潜规则,他们不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。
近年来,类似案件并不鲜见。2005年,新疆德隆非法吸储120亿元,唐万新等7人被依法判决。2007年,青海昆仑证券非法吸收64.96亿公众存款案爆发,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小剑归案。2008年4月,宁夏西北证券3高管非法吸储21亿余元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浙江大学EMBA中心主任范晓屏就此指出,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大遏制、打击类似犯罪行为的力度。而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改,其中明确对金融从业人员的“老鼠仓”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据宁波海曙区法院的欧益民向本报表示,该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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